{{ $t('FEZ001') }} 教學組長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2391號函及本府113年7月15日府教課字第1130117162號函(諒達)辦理。 |
二、 | 旨揭計畫重點摘錄如下: |
(一) | 113學年度補助認證考試項目說明如下: |
1、 | 教師於本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完成閩南語/客語文中高級以上之認證考試,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,經轄屬教育主管機關檢核後撥付經費;本計畫報名費依各認證考試簡章所列報名費金額核實補助,惟每次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2,500元。 |
2、 | 本計畫所列之認證考試,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/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認證考試,或該認證考試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、教學、評量共同參考架構(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:Learning,teaching,assessment,簡稱 CEFR)與教育部認列之本土語文證照種類B2以上等級者為限。 |
(二) | 執行期程: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。 |
(三) | 補助對象:各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轄屬公、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(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)編制內現職教師(含具合格教師證且任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)。 |
三、 | 各校彙整後請於113學年度最終截止收件日114年3月28日(五)前逕送本府教育處課發中心辦理後續事宜,若於3月底後才取得語言認證證書者,請於114學年度再行申請相關補助。 |
四、 | 需檢附印領清冊、申請彙整表、本市經費申請暨經費請撥結報表及准考證影本資料各一份(詳如附件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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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2024-12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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