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陳政瑜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名詞定義:
特定人員類別:
1、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(含自動請求治療者)。
2、各級學校休學、中輟或中途離校後申請復學之學生,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。
3、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。(特定人員事實認定觀察建議原則請參考附件一)
4、前三目以外之未成年學生,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,並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。
5、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。
老師可參考「特定人員事實認定觀察建議原則」(如附件2),
或透過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生活狀況風險觀察表」(如附件3)進行評估檢核,
若有發現相關須提報之狀況,請將「特定人員」建議名單(附件4),提交學務處生教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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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2020-09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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